近日,国家重点工程——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陷入分包纠纷漩涡。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楚公司”)通过公开信及多份证据材料实名举报自然人左潇涉嫌非法挂靠、合同诈骗、串通投标、暴力破坏施工等多项违法行为,称其行为导致项目停滞、百余名农民工工资拖欠超65万元,并质疑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的执法公正性。本台记者通过梳理举报材料、法律依据及多方回应,还原事件全貌。(如图系项目部) 国家重点工程背后的分包困局 南防铁路钦州至防城港段增建二线工程是“十四五”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的重要项目,对完善西南铁路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意义重大。2025年3月,雄楚公司通过“合同平移”方式承接该标段部分劳务分包任务,合同约定价格在广西德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与总包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签订合同价格基础上下浮3.5%。 据雄楚公司披露,自进场施工以来,其已投入超300万元资金,组织100余名管理人员及农民工、40余台套机械设备,完成部分工程并通过验收。公司租赁民房设立项目部,采购柴油、水泥等施工材料,支付员工工资及设备租赁费用,严格履行施工义务。然而,德威公司授权代理人左潇(无建筑施工资质,以“左乾成作业队”名义挂靠德威公司)的系列违法行为,彻底打乱了项目推进节奏。(下图系施工现场和视频截图双方争执现场) 多项违法指控:从非法经营、串通投标、伪造清单到暴力破坏 雄楚公司在举报材料中详细列举了左潇涉嫌的违法事实,涉及建筑市场秩序、财产权益及施工安全等多维度: 1.非法经营,挂靠与转包,违反市场准入规定 左潇无建筑施工资质,却以“左乾成作业队”名义挂靠德威公司,从中铁二十五局承接工程后转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左潇的行为已构成“借用资质”及“非法转包”,严重违反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2.伪造工程量清单,涉嫌合同诈骗 合同履行中,左潇向雄楚公司出示的《路基工程清单价格表》系单方伪造(未加盖德威公司或中铁二十五局公章),清单单价较真实合同下浮8%,并谎称“中铁二十五局领导需抽取8%费用”。经核实,真实合同单价明显高于伪造清单。左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收取雄楚公司“平移费”28.2万元,并指使居间人程忠文、张志明收取7.1万元“居间费”。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涉案金额达35.3万元,远超“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通常为2万元)。 3.涉嫌串通投标,破坏公平竞争 据雄楚公司提供的施工期间多方线索及中铁二十五局内部人员反馈,左潇在承接工程时与中铁二十五局相关人员存在串通投标嫌疑,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工程并转包获利。值得注意的是,左潇于2025年5月22日挂靠德威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签订合同,却早在3月27日就提前与雄楚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并要求进场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禁止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若属实,其行为不仅损害国家重点工程的公平性,更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4.暴力破坏施工,侵犯财产与人身权益 2025年5月起,左潇为攫取劳动成果,多次阻挠正常施工:指令员工删除施工照片中雄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的署名,企图抹除实际施工证据;要求中铁二十五局仅与其无施工经验的手下汪长青对接,导致技术交底脱节、工程返工。更恶劣的是,2025年8月3日,左潇指使其司机刘刚在未确认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情况下,强行挪移雄楚公司施工机械(如卡特336挖机),造成设备液压系统损坏(直接损失4320元);同时,指使刘刚殴打雄楚公司员工徐元明,威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上述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并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事侵权。(下图系不予立案通知书) 报案无果:警方不予立案引程序质疑 针对左潇的违法犯罪行为,雄楚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提交《刑事犯罪报案书》,要求以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对左潇立案侦查,并提交了伪造的工程量清单、转账记录、现场施工照片、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 然而,距报案已逾月余,钦南分局仅对关联公司雄楚公司被诈骗案受案,对雄楚公司指控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罪名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钦南公不立字[2025]00327号),对行贿罪仅口头建议“找纪检委”且未出具书面回复。 雄楚公司质疑警方未实质核查其提交的施工记录、支付凭证、现场录像等证据,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本案中,雄楚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初步证明左潇存在合同诈骗等犯罪嫌疑,警方“无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客观情况不符。 行业乱象与多方呼吁 事件暴露建筑行业三大突出问题:一是资质挂靠、串通投标等顽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工程款结算乱象,导致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拖欠65.5万元),百余名工人生活陷入困境;三是执法标准模糊,对暴力毁财、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处理与企业提供的视频等证据存在矛盾。 雄楚公司公开呼吁:司法机关依法对左潇立案侦查,彻查违法事实;钦南分局对不予立案决定作出合理解释;监管部门督促中铁二十五局、德威公司履行结算义务,化解农民工欠薪风险;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潜在行贿问题。 法律专家指出,若左潇伪造清单、非法挂靠、串通投标、暴力阻工等证据确凿,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警方不予立案决定需充分说明理由,避免程序瑕疵。 目前,雄楚公司已整理合同、施工记录、支付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表示将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复核,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本台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呼吁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维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秩序与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